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密公交认字[2011]第124号
交通事故时间 :XXXX年X月X日X时 天气:X雨
交通事故地点:XX公路XXX公里+XX米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吴XX,男,XX岁,现住XX市XX镇XX村X组,黑R*****号轿车驾驶人。
王XX,男,XX岁,现住XX市XX镇XX村,黑G*****号轿车。
王X贤,男,XX岁,现住XX县XX镇,乘坐黑G*****号轿车。
韩XX,女,XX岁,现住XXX农场场部,黑R*****号轿车。
刘XX,男,XX岁,现住XXX农场场部,黑R*****号轿车。
王XX,男,XX岁,现住XXX农场场部,黑R*****号轿车。
黑R*****号金冠牌轿车,车主为黑龙*农垦牡丹*分局车队,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1月,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黑G*****号系捷达牌(非营运)轿车。
现场道路为东西走向,省级公路,水泥路面,路面*直,视线良好。
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吴**驾驶黑R*****号丰田牌吉普轿车,沿方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X+XX米处,与由西向东由王*文驾驶的黑G*****号捷达牌(非营运)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乘车人王XX受伤,乘车人韩XX、刘XX、王XX受伤,驾驶员王XX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主要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草图;4、鉴定报告书;5、司法鉴定意见书;6、吴XX的询问笔录7、王XX的询问笔录8、韩XX的询问笔录;9、刘XX的询问笔录;10、王X贤的询问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吴XX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右通行及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王XX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吴XX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3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之规定,此起事故由吴**负主要责任。
王XX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三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三)遇雾、雪、雨、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之规定,此起事故由王*文负次要责任。
乘车人王X贤、韩XX、刘XX、王XX无责任。
交通警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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