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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担保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7-12-20 17:35:21 浏览:0
  暂予监外执行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并且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暂予监外执行是否需要担保人?监外执行担保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都明确需要保证人。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如果担保人不愿意继续担保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提出,执行机关应当责令被监外执行的罪犯另行提供担保人,逾期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应当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刑罚。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执行机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协助监外执行对象脱逃,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而有某种法定情况的罪犯暂不关押而委托一定机关监管。在我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其中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进行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折抵。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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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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