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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7-12-20 17:30:29 浏览:0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 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暂予监外执行是在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 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需要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要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如果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出现死亡的情况,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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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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