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重婚。
以重婚作为结婚的禁止条件是近现代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被认为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被确立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果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表述方法,也可以认为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禁止结婚的疾病。
(1)患性病未治愈的;
(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
(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可以把无效婚姻分为下列类型:
1.包办及买卖婚姻。就是违反婚姻自主原则的无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无效婚姻。
4.血亲婚。就是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
5.疾病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未经治愈的无效婚姻。
6.未登记婚。就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未进行结婚登记,违反结婚程序的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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