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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9-25 22:58:35 浏览:0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那么我国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它与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我国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无效婚姻内容,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中才有“婚姻关系无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订中,确立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使得《婚姻法》的体系更为完善。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可撤销婚姻的特征: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

  1、前者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内提出,而后者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

  2、前者可以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而后者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提出。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内提出,但可撤销的婚姻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有时间的限制。无效婚姻的解除可以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但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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