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有以下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是抚养子女一方每月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支付抚养费;另一种是由双方协议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每月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如果双方就抚养费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使另一方得不到抚养费,可以用自己的财产抵付托儿费。如果非赡养方的付款减少,他可以减少付款。减少给付主要是指给付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力支付原金额,且正在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抚养费的,可以请求减少给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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