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立口头遗嘱的程序:
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可做记录,但记录内容因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修改、更正。见证人也可不做记录,以见证人记忆的为准。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遗嘱人在受胁迫、欺骗下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或被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有处分权。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人在遗嘱中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或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的,遗嘱都应认定为无效。
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