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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定最新三四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0-02-24 14:29:41 浏览:0
  随着我们的社会发展,大家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大家在遇到工伤的时候都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伤鉴定是工伤认定必不可少的一个过程,那么大家对工伤鉴定的标准有多少的了解呢?接下来大律师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2020年最新三四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

2020年法定最新三四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5.3.1 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 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 偏瘫肌力3级;

  4) 截瘫肌力3级;

  5)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 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 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 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19)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1) 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30cm2;

  25)舌缺损>全舌的2/3;

  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6)膀胱全切除;

  37)尘肺叁期;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

  2020年最新四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3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以上就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2020年最新三四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大家通过小编的资料阅读,可以对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更加了解。小编也希望大家在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法律知识大家可以在大律师网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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