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钟某(女)2003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11年3月,陈某因与钟某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中,陈某称钟某未给陈家生儿子,陈某一直很埋怨钟某,有时辱骂钟某无能,钟觉得无奈,长期压抑的情感使钟某在遇到同村未婚村民李某的关怀后致使二人陷入畸形的情感中不能自拔,后钟某和李某于2009年8月决定外出生活。在庭审的时,陈某拿出一份关于钟某于2010年的医院流产证明以证实钟某有外遇,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陈某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被告只是提供了一份原告的流产证明证实夫妻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曾经流产过,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实,因此,被告的损害赔偿主张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我国《婚姻法》确立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下面
大律师网整理了相关的案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案例:
陈某与钟某(女)于2003年登记结婚,结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在2011年3月,陈某因与钟某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过程中,陈某称因为钟某未给陈家生儿子,在多年的婚姻生活中,陈某一直很埋怨钟某,甚至有时辱骂钟某无能,钟某也觉得无奈,长期压抑的情感使得钟某在遇到同村未婚村民李某的关怀后致使二人陷入畸形的情感中不能自拔,后钟某和李某于2009年8月决定外出生活。然而,在庭审的时候,陈某突然拿出一份关于钟某于2010年的医院流产证明以证实钟某有外遇,因此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那么陈某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分析:
一、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实施家庭暴力的;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4、虐待家庭成员的。
根据以上的
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只有在最终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才能主张损害赔偿;
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
1、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主张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赔偿的诉讼;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必须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3、无过错方在一审中未提出损害赔偿而在二审中提出的,法院应当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最后: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既包扣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扣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只是提供了一份原告的流产证明证实夫妻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曾经流产过,该份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实,因此,被告的损害赔偿主张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以上就是大
律师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希望阅读后能帮助到您。
(编辑:小思)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