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精神损害赔偿金在离婚诉讼是否纳入财产分割范围?

发布时间:2024-04-01 13:01:28 浏览:0
  精神损害赔偿金通常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不会直接纳入财产分割的范围。这主要是基于我国婚姻法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区分以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在离婚诉讼是否纳入财产分割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为共同财产精神损害赔偿金通常是因为一方的过错行为(如家庭暴力重婚、虐待、遗弃等)导致另一方的精神痛苦而获得的赔偿,其性质是对受害方个人权益的补偿,而非婚姻期间的共同收入或财产增值,所以一般不计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离婚对子女抚养权有何种情况可变更?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在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确定如果出现某些特定情况,抚养权可以进行变更。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疾病、伤残、犯罪或其他原因丧失抚养能力,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

2. 子女年满十周岁并明确提出愿意与另一方生活的,考虑到子女的意愿,法院可能会考虑变更抚养权。

3. 抚养子女的一方未能妥善照顾子女,如虐待、忽视子女,或者有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

4. 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原抚养方经济状况恶化,无力继续抚养,而另一方有能力并愿意承担抚养责任的。

5. 子女生活环境发生变化,如频繁搬家、变更学校等,严重影响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以上法规为抚养权变更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具体是否变更,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离婚协议中的赔偿条款是什么条件?

离婚协议中的赔偿条款通常是指一方在离婚后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的约定。这种赔偿通常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1. 一方在婚姻期间对家庭有重大贡献,如照顾子女、老人,或者牺牲职业发展等,离婚后可能面临生活困难。

2. 一方在婚姻期间有过错,如重婚、家暴、虐待、遗弃等,导致婚姻破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 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不均等,可能会有一方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保证双方离婚后的基本生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协议中的赔偿条款需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制定合适的赔偿条款。

精神损害赔偿金在离婚诉讼中通常被视为受害方的个人财产,不会纳入财产分割的范围。但具体情况可能会因个案的复杂性而有所不同,如涉及赔偿金的来源、数额、用途等问题,可能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