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可以在女方户籍地办理吗?
协议离婚可以在女方户籍地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里的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既可以是男方的户籍地,也可以是女方的户籍地。
相关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协议离婚需要哪些流程?
协议离婚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申请:夫妻双方需共同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明确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予以受理。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5、登记发证:经审查,若符合离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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