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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挪用资金罪中如何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4-03-24 14:49:49 浏览:0
  在挪用资金罪的司法认定中,“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犯罪的重要主观要件,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事后态度以及相关证据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意图永久性地非法控制和支配所挪用的资金,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挪用资金罪中如何司法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其中,若行为人在挪用资金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其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而非挪用资金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体现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将挪用的资金据为己有,永久性剥夺单位对资金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故意。这通常需要通过以下几点来推定:一是挪用后是否有归还意愿和行为;二是挪用后的资金用途是否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且明显超出合法使用的范围;三是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挪用行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相关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对挪用公款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何种情况下可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中的“非法占有”?

挪用资金罪中的“非法占有”,并非指行为人单纯地将单位资金挪作他用,而是指行为人在挪用资金时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了使单位丧失对该部分资金所有权或者控制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挪用资金后,具有不归还的意图,或者通过各种方式逃避返还义务,甚至将挪用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非法活动等,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3.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非法占有”,法院还会结合行为人的事后态度、行为表现、挪用款项的实际用途等因素进行全面判断。例如,在挪用资金后,行为人是否有积极还款行为、是否有逃避返还的行为等都是重要的参考因素。

挪用后归还是否影响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在刑法中,挪用资金罪的核心要素之一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在挪用资金后及时主动归还,这一行为可能会对是否构成“非法占有为目的”产生实质性影响。

首先,非法占有目的表现为行为人在挪用时主观上具有非法所有或者使单位、他人无法使用的意图。如果挪用后迅速归还且无明显长期占用的意图,则可能表明行为人在挪用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挪用后归还并不能绝对排除“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关键要看挪用行为发生时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表现,如挪用的时间长短、挪用的理由、挪用后是否积极归还、是否存在逃避监管等情形。如果虽然事后归还,但在挪用期间或挪用后的行为显示其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比如挪用时间过长、拒不归还直至被发现或追讨后才被迫归还等,那么即使最终归还了所挪用的资金,仍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挪用公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挪用后是否归还及归还的时间节点,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并非唯一决定因素,还需结合全案事实与证据综合评判。

在认定挪用资金罪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司法机关需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深入剖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及客观行为表现,确保准确区分挪用资金罪与贪污罪,做到公正审判、罚当其罪。同时,提醒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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