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后归还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中,挪用资金罪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如果挪用资金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即使事后归还,依然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单位对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构成了犯罪既遂。
如果挪用资金后及时主动归还,并未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且没有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视为犯罪情节轻微,从而减轻或免除处罚。但这并不代表不构成犯罪,只是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中的“长期未还”如何理解?
挪用资金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其中,“长期未还”是判断挪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关键要素。
"长期未还"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理解为挪用本单位资金后,在三个月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归还的行为。这里的“长期”并非指绝对的时间长度,而是相对于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期限而言。三个月是一个法定的界限,超过这个期限仍未归还的,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挪用资金“长期未还”的具体含义和刑罚适用均以该条款为直接法律依据。
挪用本单位资金有何具体数额要求?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主要涉及到我国刑法中的“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不仅要看是否有挪用行为,还要考虑挪用的数额、时间以及用途等因素。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具体数额要求是:
1.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但“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并未在刑法中明确规定,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确定。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的规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六万元;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十万元。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此处虽然针对的是挪用公款,但对挪用非公有制单位资金的挪用资金罪同样具有参照价值。
挪用资金后归还并不一定就不构成犯罪,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具体刑事责任的大小,需结合挪用的主观目的、行为性质、持续时间、金额大小、用途及归还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在此提醒,任何未经合法程序擅自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都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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