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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挪用资金罪主体是谁?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0-10-10 16:46:47 浏览:0
  挪用资金罪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那么挪用资金罪主体是谁?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疑惑。

挪用资金罪主体是谁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

  1.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本单位财产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本罪的客体是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未侵犯处分权,而后者则侵犯了包括处分权在内的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本罪的对象是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则包括单位的资金和其他财产。

  (3)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将本单位的资金挪用后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而后者则表现为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

  (4)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暂时占有、使用本单位资金,准备日后归还;而后者的目的是将单位财物永久非法据为己有。

  2.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单位的资金;而后者的对象则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的款物。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单位资金挪作本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而后者则是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掌管、支配、使用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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