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申请破产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债务人请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
2、债务人企业亏损的书面说明;
3、债务人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4、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企业审计后作出的审计报告,以证明该企业已资不抵债;
5、企业至破产申请日止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列明财产名称、规格、处所和价值等)、无形财产情况(商标权、专利权及对外许可使用的情况和其他知识产权并附相关证书);
6、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包括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独资企业、子公司、股票、债券等),已注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
7、企业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情况,并列明至破产申请日的帐户余额;
8、企业资产抵押情况,包括企业为他人担保或抵押,以及他人尉企业担保或抵押的情况;
9、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破产债权数额、债权发生日期和催讨偿还情况;
10、企业债务情况表(内容同上);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和财产保全的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
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会计原理与常规会计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方法必然与常规会计核算不同。国家有关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目前还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有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然而在目前会计实务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解决。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企业破产清算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希望阅读后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