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一)破坏监管秩序犯罪主体特点
从破坏监管秩序犯罪主体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原犯罪性质、原判刑期、犯罪经历等构成情况来看,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成年青壮年男性罪犯居多。在破坏监管秩序犯罪成员中,大多为20至35岁年龄段的成年青壮年犯,少数为未成年人犯。这一特点,与青壮年犯遇事容易冲动的生理特性相关,这个年龄段的人遇事容易冲动,头脑不冷静,不计后果。案发后,往往后悔莫及。二是文化水平低的犯人居多。在破坏监管秩序犯罪分子中,绝大多数过去都是文化水平低下的罪犯,他们认知事物的能力受到文化水平的制约,不能正确辨别是非、善恶、美丑,法制观念淡薄,缺乏抵制消极影响和错误观念的能力,难以抑制犯罪动机,因而易于再次犯罪。三是男性是这类犯罪的对象。15名罪犯皆为男性。
(二)危害性
破坏监管秩序犯罪活动的发生,使监狱承受很大的压力,干警情绪紧张、思想负担重,改造、生产一时不能正常进行;一般犯人则易于产生随意性,影响改造情绪;表现较好的犯人或改造积极分子改造热情和信心将有所动摇;还会助长反改造分子的气焰。而罪犯一旦实施抗改行为得逞,会给整个监狱管理带来不力影响。
(三)破坏监管秩序犯罪行为还具有团伙性的特征
狱内一些罪犯胆大妄为,作事不计后果,因狱警监管稍有不甚或与服刑人员产生口角就可使其迅即产生犯罪动机,不量表露犯罪意图,其他罪犯则一拍即合,并很快付诸行动从而使此种犯罪呈现有组织、团伙性的特点。例如:某监狱服刑人员李某因狱警对他进行管教时产生逆反心理,对狱警进行殴打,同监区罪犯张某、王某叫嚣起哄,以致该监区几十名服刑犯停工,造成监区几十万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