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合同工是否属于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罪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两类。其中,“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对于临时工、合同工,若其实际履行的工作是代表或代理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行使管理、监督等公共事务职权,即实质上是在“从事公务”,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在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业中负责重要管理职责的临时工、合同工,因其手中握有公权力,一旦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可能构成受贿罪。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同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罪中包括哪些单位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罪中的定义,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这些单位无论是全民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只要其工作人员在其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 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使他们并非在国有单位内工作,但因其代表国有单位行使管理职权,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界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临时工、合同工是否属于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关键要看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是否从事公务以及其工作性质与国家权力运行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判断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实质解释方法,确保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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