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协助人民政府、人民团体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扩大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规定在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依法认定职务行为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九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依法认定职务行为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非公务员身份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刑法中,受贿罪的主体主要为“国家工作人员”。对于非公务员身份是否能构成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和范围进行解读。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如果在上述特定单位或机构中履行公务职责,或者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活动,则可能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此前提下,若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一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也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解释和应用指引。
行政机关中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是否属于受贿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刑法中,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行政机关中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是否属于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具体判断。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从事公务"一词的理解则较为宽泛,不仅包括具有正式编制的公职人员,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非编制人员,只要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履行了国家机关赋予的管理、监督等公共事务职责,就可以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行政机关中虽然未纳入编制但实际在执行公务、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以认定为受贿罪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界定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需结合其实际工作性质和职责内容,看其是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实践中,司法机关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全面审查并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从而决定是否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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