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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是不是竞业限制协议?

发布时间:2025-01-23 09:39:10 浏览:0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虽然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但在产生方式、要求、适用对象、义务负担、期限以及费用支付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保密协议不是竞业限制协议。

  保密协议是不是竞业限制协议?

  保密协议不是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在产生方式、要求、适用对象和期限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竞业限制则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

  2、要求不同:保密协议要求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竞业限制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

  3、适用对象不同:保密协议适用于因职务或工作原因而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竞业限制协议则主要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4、期限不同:保密义务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保密义务就存在;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是多久?

  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期限。但是,对于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期限,法律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超过二年。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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