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物流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物流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目前,我国物流法尚未成型,因此,物流法应以哪些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法律上并不明确。
物流法的调整对象是由物流活动产生的以及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依据物流法所调整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作为其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1.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国家行政主体与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案例:
2017年10月,北京某商品采购中心向上海某水泥公司采购了10吨水泥,并将其交给物流公司运输至天津的配送中心。
由于暴雨导致交通阻断,该物流公司迟延2天送达,在商品入库时,采购中心依据采购协议进行检验,发现货物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提出退货和赔偿要求。同时,该批货物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环保标准,被当地执法部门依法查封。
问题:
一、本案例中物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哪些?
1.北京某商品采购中心向上海某水泥公司采购了水泥。
2.北京某商品采购中心请物流公司承运货物至配送中心。
3.采购中心发现货物没有符合合同的质量标准,提出退货和赔偿要求。
4.该批货物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环保标准,被执法部门查封。
二、哪些是物流民事法律关系?哪些是物流行政法律关系?
物流民事法律关系包括:
1.北京某商品采购中心向上海某水泥公司采购了水泥。
2.北京某商品采购中心请物流公司承运货物至配送中心。
3.采购中心发现货物没有符合合同的质量标准,提出退货和赔偿要求。
4.该批货物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环保标准,被执法部门查封
物流行政法律关系包括:
该批货物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环保标准,被执法部门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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