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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物流法律纠纷中的仓储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18-03-30 17:19:55 浏览:0
  原告肖昌德诉被告四川省敦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敦煌公司)其他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昌德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万清,被告委托代理人谢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昌德诉称:2017年5月10日,我与被告签订了《冷藏库房租赁合同》之后,便将大批毛皮分别装进被告的1、2号冷库内,其中1号冷库内装有2万多张猫皮和几万张狗皮。我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相关费用。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就是仓储服务的需求者,保管人就是仓储服务的提供者。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2018年物流法律纠纷中的仓储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原告肖昌德诉被告四川敦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肖昌德诉被告四川省敦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敦煌公司)其他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昌德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万清,被告委托代理人谢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昌德诉称:2017年5月10日,我与被告签订了《冷藏库房租赁合同》之后,便将大批毛皮分别装进被告的1、2号冷库内,其中1号冷库内装有2万多张猫皮和几万张狗皮。我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相关费用。

  6月初,我曾请人用了三天的时间对两个冷库的毛皮进行了翻动,以使冷库内的毛皮温度达到同一。同年11月19日,因毛皮在冬季不需要冷库保存,我遂将毛皮转移到其他地方保存,在请人搬运过程中,发现1号冷库存放的毛皮全烂了,立即叫搬运工人停止搬运,但该库房已搬运走了七车的毛皮(约17000多张毛皮)到广汉市裘皮厂。我找到了被告负责人一同查看了现场,被告负责人却说是因毛皮在冷库存放过久,已超出了合同约定时间造成的,对此不负责任。

  我与被告之间虽签订的是《冷藏库房租赁合同》,但实际上冷库的所有管理由被告负责,因此,原、被告之间实为仓储合同关系。我为了将这批毛皮保存好,才将毛皮存放于冷库,并为此向被告支付了3万余元的保管费用,现却因被告的管理不善造成1号冷库内的毛皮全部腐烂,造成我经济损失280000元,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敦煌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之间的纠纷应属租赁合同纠纷,而非仓储合同纠纷。我们双方是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冷藏库房租赁合同》,由原告租用我公司的2号冷藏库,之后,我们又口头约定,由原告租用1号冷藏库的一部分,租金每月2000元,其他与2号冷藏库相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向原告提供了合同约定标准的冷库,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告将毛皮存放进冷库,并未经我公司验收,我公司也未向原告出具收货凭证,且原告也曾请人到冷库内对毛皮进行了翻动,证明原告对冷库进行了实际管理。

  合同明确约定原告不得将盐及盐水浸泡的物品存入冷藏库,而原告的狗皮是盐渍皮,故原告的损失是由其自身的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又称:我们口头协议的1号冷藏库未约定执行方式,只是约定温度与2号库相同,至于在管理方面,因被告方人手不够,当时约定由我请人定期翻动皮毛。

  法院经审理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肖昌德的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710元,其他诉讼费3360元,合计10070元,由肖昌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2018年物流法律纠纷中的仓储合同纠纷案例”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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