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未按约定运达货物的责任。承运人未按运输期限将货物运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交,应将货物无偿运到指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承运人违反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的责任。承运人未遵守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运人的损失,可要求其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在承运责任期间的货物风险责任。承运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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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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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里承运人责任是什么?
一、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未按约定运达货物的责任。承运人未按运输期限将货物运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交,应将货物无偿运到指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人违反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的责任。承运人未遵守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运人的损失,可要求其负赔偿责任。
3、承运人在承运责任期间的货物风险责任。承运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4、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承运人举证后可不负赔偿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二、对于交接,需要注意的问题
1、承、托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包装货物采取件交件收;集装箱重箱及其他施封的货物凭封志交接;散装货物原则上要磅交磅收或采用承托双方协商的交接方式交接。交接后双方应在有关单证上签字。
2、承运人应当检验货物状况。承运人应当认真核对装车的货物名称、重量、件数是否与运单上记载相符,包装是否完好。包装轻度破损,托运人坚持要装车起运的,应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承托双方需做好记录并签章后,方可运输,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托运人负责。
3、货物运达承、托双方约定的地点后,收货人应凭有效单证提(收)货物,无故拒提(收)货物,应赔偿承运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4、货物交付时,承运人与收货人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发现货损货差,由承运人与收货人共同编制货运事故记录,交接双方在货运事故记录上,签字确认。
5、货物交接时,承托双方对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有质疑,均可提出查验与复磅,查验和复磅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6、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收)货物,收货人逾期提(收)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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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