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包括班轮运输和航次租船运输。班轮运输,是指在特定的航线上按照预订的船期和挂靠港从事有规律水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形式。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运输形式。在班轮运输条件下,班轮公司采取的一套适宜小批量接受货物运送的货运程序等,可以为货主提供方便的运输服务,运价也相对稳定;而航次租船运输则更适于大批量货物的运输,租船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来选择特定的船舶、航次、港口等来运送特定的货物。
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均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通常内河拖航也视为水路货物运输。其主要是通过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方式实现的。本期
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物流
法律纠纷里水运相关法律问题。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水路货物运输包括班轮运输和航次租船运输。
班轮运输,是指在特定的航线上按照预订的船期和挂靠港从事有规律水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形式。
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运输形式。
在班轮运输条件下,班轮公司采取的一套适宜小批量接受货物运送的货运程序等,可以为货主提供方便的运输服务,运价也相对稳定;而航次租船运输则更适于大批量货物的运输,租船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来选择特定的船舶、航次、
港口等来运送特定的货物。
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义务
1)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公安和其他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托运人办理各项手续和有关单证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托运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应当与运输合同的约定相符。托运人未按合同约定托运货物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妥善包装货物。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没有包装标准的,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货物,应当提供足够数量的备用包装,交给承运人随货免费运输。
4)正确制作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托运人应当在货物的外包装或者表面正确制作识别标志。识别标志的内容包括发货符号、货物名称、起运港、中转港、到达港、收货人、货物总件数。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和安全储运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在货物外包装或者表面制作储运指示标志。识别标志和储运指示标志应当字迹清楚、牢固。同一托运人、收货人整船、整舱装运的直达运输货物可以不制作识别标志。外贸出口货物到港口不变换原包装的可以使用原包装的商品标志作为识别标志。
5)除另有约定外,应当预付运费。
6)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按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制作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危险性质以及必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未通知承运人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危险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上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1)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干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3)妥善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4)按照约定或者习惯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到达港。承运人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
5)在约定期间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在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货物未能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在约定地点交付的,为迟延交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间届满的次日起60日内交付货物,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6)对运输的活动物、有生植物,保证航行中所需的淡水。但是有关费用应由托运人承担。运输活动物所需饲料,由托运人自备,承运人免费运输。
7)货物运抵到达港后,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并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
以上就是本期大
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
物流法律纠纷里水运相关法律问题”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
律师网。
(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