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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未经同意的刑事会见录音是否侵犯嫌疑人权益?

发布时间:2024-03-14 16:32:49 浏览:0
  未经同意的刑事会见录音可能构成对嫌疑人权益的侵犯,特别是其辩护权和隐私权。法律对于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有明确规定,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经同意的刑事会见录音是否侵犯嫌疑人权益?

刑事诉讼法中,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和审判时享有辩护权,包括与律师进行保密交流的权利。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侦查机关不得派员在场或者监听。这意味着,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得到嫌疑人本人同意,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侦查机关)都无权对律师与嫌疑人的会见进行录音。

同时,根据《民法典》关于隐私权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律师与嫌疑人的会见内容涉及其案件辩护策略等敏感信息,属于私密信息范畴,未经同意进行录音将可能侵犯其隐私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辩护律师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期间,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碍。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刑事会见录音作为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和条件是什么?

刑事会见录音作为证据使用,其合法性和条件主要受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严格规制。首先,该录音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得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也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禁止非法监听、窃听等。其次,刑事会见录音应当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即录音内容需真实反映会见情况,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并且在收集、固定、保存和出示等环节都符合法定程序。

刑事会见录音作为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录音行为本身不违法:例如,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进行的录音,只要事先告知并得到对方同意,且未违反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的相关管理规定,这种录音就可能具备合法性。

2. 录音内容具有证明价值:刑事会见录音的内容需与待证事实直接相关,能够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3. 证据形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以录音录像形式固定的证据,应当附有制作过程说明材料以及原始载体或者复制件;如果来源于电子数据的,还需提供必要的提取、恢复、鉴定等过程记录。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随案移送,并附制作、复制、提取、储存说明等。来源不明或者未经查证属实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 《律师法》第33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虽然此条规定并未明确提及录音问题,但一般认为在不被监听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应为合法。

侦查阶段的刑事会见是否允许全程录音?

在侦查阶段,律师进行刑事会见时是否允许全程录音,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统一规定。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各地公安机关出台的一些操作规程,可以看出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的权利和限制。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保障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但并未明确规定会见过程中能否录音。其次,实践中,部分城市公安机关出于对案件保密、防止串供等因素考虑,可能会对律师会见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行为有所限制或禁止。

对于涉及重大复杂的案件,如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按照《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第十二条,侦查机关可以在必要时对律师会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自身有权自行决定全程录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二条:“……在侦查阶段,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侦查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对律师会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总结,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无条件全程录音的权利,具体是否允许录音,需要根据办案机关的具体要求和当地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同时,律师在行使权利时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并配合侦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基于现行法律规定,未经嫌疑人同意的刑事会见录音行为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原则,还可能触及到其隐私权,应视为对嫌疑人权益的侵犯。侦查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并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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