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2024年行为人对药品真假的认知程度是否影响定罪?

发布时间:2024-03-07 09:30:20 浏览:0
  本回答旨在探讨行为人对药品真假的认知程度是否影响定罪的问题。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是判断其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对于销售假药的行为,行为人对药品真假的认知程度可能会影响其犯罪构成及量刑。

行为人对药品真假的认知程度是否影响定罪?

在刑法中,对于销售假药等犯罪行为的定罪,并非只看客观行为结果,还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来认定。如果行为人明知药品为假药而进行销售,那么他将构成销售假药罪,这是典型的直接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该药品可能是假药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仍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具体到行为人对药品真假的认知程度,若能证明行为人在销售时确实不知情且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则可能因其不具备犯罪故意而不构成销售假药罪。这需要行为人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无过错,同时法院也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背景、获取药品途径、以及是否进行了必要的真伪核查等因素。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虽未达到相关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的……”

对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的行为有哪些处罚规定?

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药品管理的相关法规,同时也触犯了刑法。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假药。对于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其次,从刑法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况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劣药。对明知是假药、劣药而销售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何理解“明知”在假药销售中的界定?

“明知”在假药销售中的界定,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是假药。这是刑法评价此类犯罪行为时,对于行为人主观过错状态的认定。具体而言,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直接明知,即行为人确实了解并认识到自己所销售的是假药;二是推定明知,即虽然行为人未明确表示自己知道是假药,但由于其具备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条件,根据实际情况能够判断出药品为假药,而仍然进行销售。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明知”销售假药,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职业背景、获取药品的渠道、对药品性质和来源的认知程度、是否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入或销售的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判。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生产、销售的药品系假药的;(二)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后,再次生产、销售假药的;(三)遮盖药品的真伪标识,更改生产批号,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或者以此种药品冒充他种药品的;(四)印制、复制、传播虚假药品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材料,明示或者暗示销售的药品为假药的;(五)其他足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明知”在假药销售案件中不仅是量刑的重要依据,也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人对药品真假的认知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销售假药罪的定罪与量刑。尽管行为人对药品真假的认知不清并不能完全免除刑事责任,但在判定是否存在犯罪故意或过失时,这一因素将是至关重要的考量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既要严惩制售假药行为,也要依法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公平地适用法律。

【温馨提示】大律师网法务为您解答了关于“行为人对药品真假的认知程度是否影响定罪”的疑问,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前往大律师网进行咨询。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