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销售假药罪时考虑哪些情节?
1. 主观恶性:行为人明知是假药而故意销售,其主观恶性程度直接影响量刑。若存在恶意欺诈消费者,或者对药品安全与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情况,将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
2. 犯罪事实:包括销售假药的次数、持续时间,以及涉及的地域范围。这些因素反映出行为人的犯罪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次数多、时间长或影响范围广的,通常会被视为加重情节。
3. 销售假药的数量和种类:数量巨大或种类繁多表明行为人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对公共健康的潜在危害较大,因此一般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4. 社会危害后果:如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后果,属于酌定量刑情节中的严重情节,应依法严惩。
5. 是否牟取暴利:牟取暴利的行为反映了行为人更大的贪婪性和对公众利益的漠视,可能会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6. 从轻或减轻情节:如自首、坦白交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有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其他犯罪行为的重大立功表现,均有可能成为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刑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关于自首、立功的规定,以及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的规定,都是判决此类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假药销售罪的刑罚规定有哪些?
假药销售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同时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都将构成假药销售罪。
1. 刑罚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 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假药销售罪的犯罪主体。
-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销售的主观故意。
- 客观要件: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或者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
2. 对于刑罚的具体量刑,《刑法》规定如下:
-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的规定,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定义和禁止销售假药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与《刑法》相互配套,共同规制假药销售行为。例如,《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
在判定销售假药罪时,我国司法机关会全面考察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确保刑罚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能有效震慑类似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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