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中“假药”的认定标准?
1.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例如,将普通食品、保健品当作药品进行销售,或者使用无药效物质制造假冒知名药品的行为,均属于销售假药范畴。
2. 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即药品成分、名称、生产企业或生产批号等信息与实际内容不符,通过混淆视听的方式欺骗消费者购买。
3. 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即使产品标明为药品,但其主要成分、含量、剂型等未能达到国家药品标准要求,同样视为假药。
4. 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无论药品成分是否符合标准,只要未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擅自生产和销售的药品都属于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药品管理法》第98条对假药进行了明确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销售假药致人重伤或死亡如何量刑?
销售假药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当其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时,属于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这种行为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等罪名。
首先,销售明知是假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如果销售假药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重伤或死亡,且行为人对这种结果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那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和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行为人还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销售假药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对于涉及“假药”认定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准确把握“假药”的认定标准,确保公正公平地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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