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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2-26 17:10:00 浏览:0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出于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量刑情节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多个方面。

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1. 主观恶性:行为人出于谋取私利或包庇特定人而实施的徇私枉法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大,通常会在量刑时予以从重考虑。

2. 犯罪情节:包括枉法裁判的具体情况,如涉及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枉法行为的程度等。情节越严重,量刑一般越重。

3. 社会危害结果:如果因徇私枉法导致无辜者受冤、社会公正受损、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下降等严重后果,将在量刑时被作为加重情节考量。

4. 悔罪表现:行为人在案发后是否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这些都将可能成为酌定量刑情节,对于减轻处罚具有重要作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中“徇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徇私枉法罪是刑法中的一项罪名,其主要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事实和法律,为谋取私利或者他人的不正当利益,故意使无罪的人受刑事追诉,或者对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其中,“徇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为亲友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私人情感、利益交换等原因,对亲友或其他具有特殊关系的人在处理案件时给予非法照顾,无视或曲解法律,作出有利于他们的决定或裁决。

2. 因个人经济利益而枉法:例如接受贿赂后,对案件的处理偏离了法律规定,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判决或决定。

3. 为满足个人恩怨或报复心理而枉法:如因个人恩怨或偏见,对案件当事人进行不公平对待,故意加重或减轻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条款中的“徇私枉法”即是对上述各种“徇私”行为的概括性描述,表明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出于私情、私利而做出违法失职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的自首情节对量刑有何影响?

徇私枉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或者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以及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自首情节,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形。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徇私枉法罪的案件中,若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徇私枉法行为,那么这一自首情节将在量刑时被法院考虑,通常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具体的量刑还需要结合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情节既包括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和犯罪严重程度的因素,也包括衡量行为人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的各项指标。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将综合权衡上述情节,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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