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中徇私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徇私”在徇私枉法罪中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一是基于与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的私人关系(如亲友关系、利益关系等),故意偏袒一方,枉法裁判或者处理;二是因贪图钱财或其他物质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在职务活动中为其谋取利益,从而做出枉法决定;三是为满足个人恩怨、报复心理等非职务因素,滥用职权,枉法处理。这些行为均构成对国家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严重侵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何种程度的偏袒可构成徇私枉法罪中的“徇私”?
徇私枉法罪是刑法中的一种职务犯罪,其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谋取私利或者出于个人恩怨、亲近关系等因素,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做出不公正的裁判或处理决定,损害了国家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其中,“徇私”是构成该罪的重要主观要素。
“徇私”的程度界定,在于行为人是否因私情、私利而背离了职务行为应遵循的公正、公平原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是为了谋取本人或者其他人的非法利益;二是出于对特定人的偏爱、照顾或者报复心理,故意作出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的处理决定;三是明知相关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却因私人关系而予以包庇、纵容或不予追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因私情、私利而严重偏离公正执法的原则,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就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中的“徇私”。
徇私枉法罪中的“徇私”包含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各种出于私情、私利或个人不正当目的而背离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秉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惩处,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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