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单位可以成为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的理由是: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机关”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有些徇私枉法行为是司法机关单位的行为,如“以罚代拘”、“以罚代刑”等等,有的就是单位规定的或者是单位领导集体决定的,并非司法工作人员个人的行为。这种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应按徇私枉法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单位可以成为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单位能否作为徇私枉法罪主体呢?下面就随大律师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主张单位可以成为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的理由是: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机关”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有些徇私枉法行为是司法机关单位的行为,如“以罚代拘”、“以罚代刑”等等,有的就是单位规定的或者是单位领导集体决定的,并非司法工作人员个人的行为。这种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应按徇私枉法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那么这个观点能否成立呢?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刑法第399条明确规定,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司法机关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主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如果将司法机关作为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显然违背刑法“罪刑法定”的根本原则;
其次,司法机关“徇私”,似乎于理不通,追究司法机关的刑事责任也无法实现。至于司法机关在司法、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某些错误方法,如“以罚代拘”、“以罚代刑”等,只能靠政策法规来加以调整制约。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单位能否作为徇私枉法罪主体的内容,我们可知单位不能作为徇私枉法罪主体。
(编辑: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