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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2 18:00:04 浏览:0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建设厅 文  号:冀建法〔2007〕491号 发布日期:2007-09-14 执行日期:2007-09-14
  在本文中,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全文供大家阅读,具体看下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建设厅

  文  号:冀建法〔2007〕491号

  发布日期:2007-09-14

  执行日期:2007-09-14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条例》在全省建设系统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条例》在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条例》的颁布施行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是行政复议战线和法制系统的一件大事,也是依法行政事业的一件大事。

  全面、正确地施行《条例》,不但是建设系统县级以上各行政主管部门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而且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将《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既要认真学习《条例》的新规定,全面准确地掌握和适用《条例》的实质内涵,不断提高办案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又要注意整合各种宣传资源,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宣传行政复议的基本常识、行政复议便民利民的程序、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实效,努力营造行政复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并熟练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真正把行政复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方式,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严格依照《条例》规定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条例》对行政复议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责,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指导和监督、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设区市和县(市)建设系统各部门都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每一起行政争议,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向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

  (一)畅通渠道,积极受理。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是设区市建设系统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条例》对依法积极主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作了相应规定。而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案件能否得到顺利受理和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一是各级各部门在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等事项。二是设区市各部门要按照方便申请、积极受理的法定要求,采取切实措施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省建设厅认为设区市有关部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将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则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直接受理。

  (二)改进审理方式,依法全面审理,提高办案质量。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事关办案质量。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对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适当性;既要重视实体性审查,又要重视程序性审查,做到依法审理,公正裁决,把公平正义的办案原则落到实处,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解、调解职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行政复议和解与行政复议调解,分别是适应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发展实践的需要,对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上的创新与行政复议的一种结案方式。无论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还是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都要依照《条例》规定的适用情形、基本原则和程序,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和解、调解职责,增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前提下,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平衡利益,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四)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条例》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同时还就推选行政复议申请人代表、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现场勘验和专门事项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行政复议书面和解协议、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等事项,做出了新的具体规定,各部门在办理案件中要严格遵守。在国家、省未制定统一的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前,要根据《条例》规定要求,并结合案件情况,制作规范实用的行政复议文书。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一)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把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部门目标责任制,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并把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行政复议质量高不高、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是否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各级各部门领导要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认真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参加讨论,亲自研究决定。

  (三)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解决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问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机构中来,依法保证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复议案件有3人承办。要按照全省建设系统“五五”普法规划要求,组织开展好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专业法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建法[2007]204号)要求,今年底,建设厅将对全系统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复议决定情况予以通报。明年适当时候,建设厅将组织进行全省建设系统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活动。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河北省建设厅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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