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立遗嘱需要到公证部门办理。到公证处立遗嘱的程序是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遗嘱人因为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书面或是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家中办理。
法律依据
《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
《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遗产继承】: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遗产继承】: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遗产继承】: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无权请求继承遗产;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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