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没有见证人同样也是有效的,但只针对于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如果是代书遗嘱或者是录音、口头遗嘱的话,那么必定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不然这份遗嘱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遗产继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遗产继承】: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没继承遗产是不需要承担债务的。债务是由债务人自书清偿的,子女在不继承遗产的情况下,是没有责任清偿父母债务的,但子女自愿清偿债务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继承】: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遗产继承】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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