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过高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中就明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
借款起诉的诉讼时效是从还款日开始起算,如果从还款日起三年内,三年内未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就丧失胜诉权。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或者中止情形的,另算时间。
私人之间的借款,双方没有约定接待的利息的,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不予支持,双方约定利息的,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私人借款中双方约定利息超过四倍则算过高的利息。对于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判令返还。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超四倍”利息合同为无效合同(单指这部分无效)。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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