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律师A> 记者从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上获悉,近三年期间,中央企业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75%已得到妥善解决,因违法违规引发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已极少发生。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表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得到全面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1年6月底,在120户中央企业中,有117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8%。在1155户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中,有1058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2%。中央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7.3%,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8.1%,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9.4%。
据统计,目前,集团层面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的中央企业已接近50%。中化集团、中国电子、中铝公司、中航集团、国旅集团、中国普天等19户中央企业,明确把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公司章程,为总法律顾问有效履责提供制度保障。
与此同时,三年来,中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共解决重大法律纠纷案件325起,为企业避免和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亿元。
黄淑和表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是力争再通过2012年至2014年的三年努力,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
据悉,今后,国资委将每年专门对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决策、经济合同、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进行定期通报,并每年对中央企业新发案件,特别是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发生的案件进行定期通报。
国资委强调,今后,凡是因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未经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凡是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漏洞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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