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律师A> 年过花甲的中国国土资源报原总编辑、巡视员刘允洲,利用自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取“好处费”累计达200万元。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允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1997年至1999年间,刘允洲利用担任中国土地报社社长兼国家土地管理局宣传中心主任、中国国土资源报社社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新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上海地产项目,并获得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项目示范小区的命名提供帮助。因此,刘允洲收受吴某给予的住房一套。
除此之外,2003年至2004年5月期间,刘允洲利用担任中国国土资源报社总编辑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时代东华公司投资拍摄影视剧提供帮助,收受了该公司董事长周某给予的10万元。2007年间,已经退居二线的刘允洲利用其仍担任中国国土资源报社巡视员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某职务上的行为,为浙江省横店圆明新园项目违规拿地提供帮助。为此,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共创共有共富共享委员会主席徐某给予刘允洲18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允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刘允洲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被追缴,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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