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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确定修订防震减灾条例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2-01-03 浏览:
导读:江苏确定修订防震减灾条例

  日前,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腊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1998年江苏就首次制定了的防震减灾条例,随着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突飞猛进,已经显露出多重滞后,江苏此次率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第一次明确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还第一次明确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这将大力加大建设工程的防震标准,为积极应对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记者翻阅修订后的条例文本还了解到,针对目前城市建设的实际,江苏还强制性要求大型水库大坝、跨江大桥、发射塔、城市轨道交通、一百五十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等,应当按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此外,江苏连云港建有核电站,也将按照条例要求建设完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


  江苏属于中强地震活动水平较高省份


  江苏省地震局局长丁仁杰在审议期间就立法的必要性,详细阐述了江苏地震活动的基本情况。


  江苏虽然山地不多,河湖纵横,陆地面积大部分都是平原,但在地震专家眼里,却是我国东部地区中强地震活动水平较高的省份。丁仁杰介绍说,历史上江苏13个省辖市都遭受过地震的破坏,仅20世纪70年代以来,江苏陆地及近海发生5级以上地震就达12次,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此外,江苏邻省及近海海域地震对我省造成的灾害也很大。1668年苏鲁交界山东一侧的郯城发生8.5级地震曾严重波及我省,造成数以万计的人员死亡,苏北的多数县城全城被毁,海岸线退出数公里,灾害损失为我省历次地震损失之最。


  丁仁杰介绍,这几年,江苏每年都要发生几次强有感地震。进入2011年,江苏省及邻近地区地震活动进入了一个相对活跃的时段,1月1日至2日建湖连续发生6次有感地震,1月12日黄海发生5.0级地震、1月19日安徽安庆发生4.8级地震、1月21日东台发生2.9级震群,等等。


  “基于科学依据,在2001年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江苏省境内的建构筑物均需进行抗震设防。江苏震情形势是比较严峻的,防震减灾任务非常繁重。”丁仁杰介绍,江苏省现有10个省辖市和40个县(市、区)被国务院确定为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据专家预测:未来10年,存在发生6级左右地震的可能性。


  “一些地区重经济建设、轻防震减灾的现象依然存在;地震台网布局需要进一步完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有待继续加强;部分重大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留下了安全隐患;农村民居、中小学校舍整体抗震能力和城市避险能力亟待提高;社会公众防震减灾意识还需不断增强。” 丁仁杰说,做好《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圈定国内首个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


  记者采访了解到,修订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媒体上全文公布了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省人大法工委还书面征求了13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并会同环资城建委、省地震局赴无锡、淮安进行立法调研,还召开了省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腊生介绍,条例最突出的亮点有两个:一是第一次明确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二是第一次明确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而这些规定此前仅出现在政府文件之中,直接写进了地方性法规,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将极大促进相关部门在防震救灾方面的依法管理工作。


  据了解,在需要“圈定”进行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内容时,审议中,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将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和单体面积较大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设施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有的专家和部门提出,应当根据不同地震烈度区设防要求,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筑高度加以区分规定。


  为此,审议后通过的条例文本则明确了八项具体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中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独立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机场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还包括地震烈度七度以上设防地区的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以及六千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设施。并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的要求。


  此外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


  而对于具体敏感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水库大坝、跨江大桥、发射塔、城市轨道交通、一百五十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等,则规定应当按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核电站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


  对于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将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


  记者还注意到,汶川大地震之后不少地方发生的误传地震信息情况,江苏还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要求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准确、统一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和应急救援工作等相关信息。


  并且要求“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谣传、误传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准确、统一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而对违反条例规定,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随意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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