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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要求在具有特殊保护价值区禁止上水电项目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2-01-19 浏览:
导读:环保部要求在具有特殊保护价值区禁止上水电项目

  近年来,水电开发因对环境可能产生不可预见的破坏而一直备受质疑。水电开发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今天,环保部发出通知,明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原则上禁止开发水电资源。


  环保部同时为水电开发设置了三条底线。


水电开发不能触犯公众环境权益


  “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是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的原则。根据“十二五”规划,环保部今日公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在《通知》中,环保部提出,水电开发要统筹考虑干支流、上下游的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问题,统筹考虑单个电站的环境影响和流域水电开发的累积影响。


  水电开发需“坚持适度开发”。环保部称,适度开发就是要把握好流域水电开发的强度、尺度和速度,要为重要保护物种保留充足和必要的栖息环境。


  同时,环保部为水电开发设置三条底线,第一条底线是法律底线,即禁止开发法律法规护的区域;第二条底线是,公众环境权益的底线,“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获益权;”环保部表示,第三条底线是,坚持流域生态系统健康的底线,即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功能的基本完整和稳定。


我国水电开发分为四级


  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环保部确定了水电规划的梯级布局。


  对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地区,按照环保部的规划,可进行重点开发;对条件复杂、环境敏感的河流或河段,要考虑现阶段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技术和能力,慎重开发;对部分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根据功能定位,实行限制开发;但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环保部说,原则上禁止开发水电资源。


  对于流域水电开发规划,按照环保部要求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表示,不仅规划要进行环评,就是已经批准的规划如果进行重大调整的,还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保部说,对水电开发历史较早,未开展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流域,应及时组织开展流域水电开发的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


  环保部表示,受理、审批水电项目“三通一平”工程和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有发展改革部门同意水电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研究建立“绿色水电”认证制度


  水电开发饱受质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水生生物的影响。为此,环保部提出,水生生态保护的相关措施应列为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工作内容。环保部要求,水电开发要积极开展“干流和支流开发与保护”生态补偿试点。进一步开展高寒地区生态影响和恢复措施、珍稀特有鱼类人工驯养繁殖、导鱼过鱼设施、河流与水库生境修复等研究。建立健全流域水电开发环境保护统筹机制,优化梯级电站生态调度。


  同时,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重点论证和落实生态流量、水温恢复、鱼类保护、陆生珍稀动植物保护等措施,明确流域生态保护对策措施的设计、建设、运行以及生态调度工作要求。


  此外,还要做好移民安置的环境保护措施,要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环保部表示,将对水电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的水电项目,禁止投入试运行;在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运行。


  环保部称,将完善水电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长效机制,加快制定水电开发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和建立“绿色水电”指标体系和认证制度,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流域生态基础调查和长期跟踪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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