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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男性遭遇法律空白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2-08-09 浏览:
导读:性侵男性遭遇法律空白

      副校长,物理特级教师,高考命题组成员,被男学生举报性侵,被学校解雇、免职……对于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中的副校长张大同来说,也许2012年6月28日将成为他的“事业”(性侵男学生)的噩梦,人生的污垢终点。

  对于男童被侵,在我国其实早已“见怪不怪”,因为前面有很多鲜活的“前辈”在召唤着这群变态的“后来者”——2011年6月河南新秘市15岁男童杨小强被侵后,强奸者只被行政拘留15天;西双版纳州的岩坦强奸同村的14岁男孩岩应后依旧逍遥法外……其实,法律上的同性强奸罪之所以空白,我想不是由于缺乏例子,而是由于人们观念与意识形态的固态表现。

  之所以在美、英等国同性强奸可以被定罪,与这些国家社会大众对同性恋的接受程度有很大关系,因为一旦同性恋合法化,那么他(她)们之间的性暴力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同性恋没有合法化,只要该国国民的观念与意识形态达到了相应高度,同性强奸也可以得以定罪,因为立法者是中人民中产生的。

  97版《刑法》之所以遭遇如此的尴尬,我想与我国近15年来社会发展过快以及重实物经济轻文化有很大关系。法律是人们意识形态的体现,而在近15年来的发展中,经济基础得以发展后所带来的文化、意识等方面的巨大变化,则使得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各种意识形态层出不穷。这就好比刘备进蜀,虽然地盘扩大了实力增强了,但手下的人员结构也复杂了,小利益集团也多了,荆州派与川蜀派之间的矛盾自然也增加了。

  “魏王与龙阳君共船而钓,龙阳君得十余鱼而泣下。”龙阳君与魏安釐王的这对同性恋鼻祖早在几千年前就对我们发出了信号——我们婚姻自由。然而笔者以为,我国要将同性恋合法化,道路还很漫长,因为这对鼻祖之恋是处于权力之中的例外。一,在我国的西部地区,教育本就相对滞后,而性教育更是连启蒙阶段都还未达到,以重庆为例,重庆医科大学2010年的《重庆市初、高中学生性知识与性教育现况调查比较分析》中,只有26.99%的高中生对避孕知识有些了解,那么诸如性知识、对同性恋的态度就可见一斑了;二,如果将上面这一比例同比放到9亿农民中来看,笔者以为比例会下降更多;三、中国对同性恋有所了解的几乎是白领、大学生群体,而这一群体所占全国人民的比例又会有多少呢!

  我国在控制死刑方面最近取得的一次实质性进步(废除了13项死刑)就花了3年,相比而言,同性强奸的难度更大。所以,法律的尴尬(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还会继续,而意识形态转变的艰辛之路也还会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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