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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某百货公司侵权“喜羊羊”卡通形象 庭外合解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2-08-10 浏览:
导读:九江某百货公司侵权“喜羊羊”卡通形象 庭外合解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裁定:准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此前,按照江西高院知产庭法官的释明,原创动力公司与九江市某百货有限公司向江西高院共同申请,请求法院就百货公司销售包括文具、玩具、衣物等22种百货侵害《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漫作品复制权的已起诉的和未起诉的系列纠纷一并调解。在江西高院法官的组织下,双方最终达成百货公司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并向原创动力公司支付一定数额赔偿金(双方约定赔偿数额保密)的和解协议。百货公司履行和解协议后,原创动力公司向法院撤回上诉,不再追究百货公司此前销售涉嫌侵权产品行为的法律责任。此举意味着原创动力公司对百货公司已展开诉讼的两起案件和潜在的20起诉讼全部化解。

  2011年国庆节后,原创动力公司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创动力公司作为《喜羊羊与灰太狼》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百货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商场内销售印有《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喜羊羊”、“灰太狼”图案的运动鞋等物品,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创动力公司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百货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喜羊羊与灰太狼》著作权的运动鞋、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每种涉案侵权产品赔偿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百货公司系从合法渠道进货的销售商,对运动鞋生产厂家使用“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是否经著作权人授权不具有审查义务,且对卡通图案是否合理使用亦难以辨别,原创动力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与百货公司的销售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创动力公司无证据证明百货公司与生产厂家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和过失。百货公司的销售行为对原创动力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于2012年3月底判决驳回原创动力公司诉讼请求。

  原创动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2012年4月6日提起上诉,主张百货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使用了“喜羊羊”和“灰太狼”卡通形象,该销售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52条所规定的发行,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江西高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发现原创动力公司从百货公司保全的证据还有20个物证尚未启动诉讼索赔程序,当事人背后还存在更大的利益博弈。法官分析该关联案存在主张权利主体和侵权主体唯一、案情大致相同,本次诉讼只是利益之争的前战,事后可能引发一连串诉讼,对双方当事人的经营将产生较大影响。于是引导当事人达成了前述和解协议,最终达到“一调解全局”的良好效果。

  法官点评:以卡通形象及品牌为核心的动漫产业,是随着动画、图书、音像制品以及衍生产品形成的产业链。精明商家意识到,把握电视、网络等媒体迅速走红、好看又好玩的动漫形象(如“喜羊羊”、“懒羊羊”、“灰太狼”)就是抓住了发财商机,于是将动漫形象直接用在自己生产的玩具、食品、服装、文体用品、出版、娱乐、钟表、电子、家居等产品上来实现商业增值。法官在此提醒,如要使用动漫形象,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未经授权使用动漫形象一旦超出著作权人所能容忍的界限,使用者将可能面临接踵而至的赔偿诉讼,辛辛苦苦建立的销售网络也被重重拖累,实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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