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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街摔女童男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诉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3-08-22 浏览:
导读:北京当街摔女童男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诉

   大兴当街摔死女童案,昨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通报已于8月20日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涉嫌直接实施摔女童行为的韩磊构成故意杀人罪,驾车帮助韩磊逃离作案现场的李明构成窝藏罪。目前该案正在由法院进行立案审查。

案发6天后嫌疑人被批捕

    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磊于2013年7月23日20时许乘坐被告人李明驾驶的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在北京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共交通车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韩磊对李进行殴打,后将李之女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孙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李明在明知韩磊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被告人韩磊作案后于7月24日被控制;被告人李明于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案。

    7月29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摔死女童的嫌疑人韩磊依法批捕,以涉嫌窝藏罪对驾车帮助韩磊逃离现场的李明依法批捕。该院检察官表示,该案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大,这种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司法机关一定会严打。

8月14日此案移送一分检起诉

    8月14日,该案由北京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由北京市公安局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由于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检方特意将案件转给该院未检处办理。

    检方认为,被告人韩磊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应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释疑

为何能短期内公诉?

    据知情人介绍,韩磊被控制后一直羁押在看守所,其曾向警方反映自己案发前曾大量饮酒,甚至“喝断片”,但是由于本案发生在公共区域,现场又有多名目击者,因此办案机关想要查明案发当天韩磊的行动轨迹并不困难。

    此外,韩磊在实施上述行为期间还有一名同案、被告人李明在场,因此二人对事情经过的交叉陈述也能还原案发经过,而这也是检方在短短数天内就能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提起公诉。

进展

此案将由一中院审理

    目前,韩磊、李明均有各自的辩护律师案。由于此案案发正好遇上北京成立三中院、三分检,而三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的时间节点为2013年8月21日,这也就意味着检察院在8月20日就对此案提起公诉,还将按照过去的管辖范围将案件诉至北京一中院。

    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将对此案进行立案审查,截至记者发稿时还未有此案立案消息。

疑犯其人

韩磊

1974年6月26日出生,北京人


14岁 因偷窃被处以行政拘留13天

18岁 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

22岁(1996年10月) 一中院以盗窃罪判处韩磊无期徒刑

1999年1月12日 北京高院做出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0年

2003年12月8日 朝阳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结合前罪未执行完毕的部分,决定最终执行有期徒刑16年5个月

2005年3月至2011年3月 北京市二中院先后五次裁定对韩磊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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