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开发商在拆迁、办证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30.7万元。近日,阜阳市颍东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临泉县原副县长李明洁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1966年出生的李明洁,临泉县原副县长。 2004年4月份,临泉县万安置业有限公司以竞买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准备建设“统一广场项目”。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政府负责协助拆迁,为此临泉县成立了“统一广场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2005年4月,时任副县长的李明洁接任该领导小组副组长。在强制拆迁工作中,李明洁于2005年11月、2006年1月进行两次强制拆迁。为感谢李明洁在拆迁工作中的帮助,临泉县万安置业公司总经理周某,先后分两次到李明洁办公室送去现金20万元。2006年底,周某又以祝贺李明洁家庭房屋装修为名,送给李明洁液晶电视两台,价值7000多元。“送给李明洁的20万元现金,是安排公司会计从售楼款中以借款的名义支出的,后来用建筑材料发票冲抵了借款。 ”周某说。
2007年2月,阜阳市泉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竞买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准备建设“泉台阳光时代城”,副县长李明洁负责该项目的协调工作。 2008年9月,为请李明洁帮助解决项目规划、办证等事项,公司董事长高某到李明洁家中,以祝贺李明洁女儿考取大学为由送去现金10万元。在李明洁代表县政府组织召开的关于“泉台阳光时代城”规划设计讨论会上,众多参会人员都认为高某提交的规划书不符合要求,但李明洁却坚持认为方案可行,并多次催促县建设局为高某办理相关手续。
阜阳市颍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明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明洁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被通知到案,其到案不具有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要件;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退出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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