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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称律师"表演性辩护" 律师:这是人身攻击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4-10-17 浏览:
导读:法院判决书称律师"表演性辩护" 律师:这是人身攻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以引述代理人意见的方式,称另一方代理律师演力度大于实质辩护力度”,“有的律师,他们出庭不是为了帮助法庭查明真相,而是为了阻挠审判,掩盖真相”等。

  10月14日,当事律师周泽在微博上公布了这份判决书,称“通过引述代理人意见的方式,对辩护人进行人身攻击,是一大发明”。

  这份判决书是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蔡达标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抽逃注册资本罪三项罪名而被提起公诉的二审判决书。

  蔡达标和前妻之弟潘宇海均为真功夫的创始人,后蔡达标与前妻潘敏峰离婚,与潘宇海反目。2010年12月1日,潘宇海妻子、真功夫监事窦效嫘向公安机关案,控告蔡达标伙同洪人刚、丁伟琴等人职务侵占真功夫公司款项。2011年4月,蔡达标等四人被逮捕。

  2012年8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对蔡达标、李跃义、蔡亮标、洪人刚和丁伟琴等五人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抽逃注册资本罪,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12月,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蔡达标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成立,判刑14年并没收财产100万元。蔡达标不服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周泽是蔡达标的诉讼代理人。

  2014年5月6日,蔡达标案在广州中院重新开庭审理,6月6日,广州中院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判决。

  判决书第130页有如下文字:

  “被害单位真功夫公司、广州真功夫公司、深圳真功夫公司一致表示:……蔡达标的律师对此仅仅发表了不超过三句话的辩解,在法庭提醒下,他依然说不出个所以然。对比其开庭之初不断举手要求发言,在程序上吹毛求疵,不断宣读刑事诉讼法,不停抗议,提出法官和检察官回避申请等,形成了强烈的反差。由此可见,蔡达标的律师表演力度大于实质辩护力度。有的律师,他们出庭不是为了帮助法庭查明真相,而是为了阻挠审判,掩盖真相。做生意‘合则两利’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任何不顾客观事实、增加双方仇恨的行为都是别有用心的、都是对解决双方矛盾不利的、都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行为……”

  周泽表示,今年6月,他就收到了这份判决书,但因为判决结果和他的预期相去甚远,因此没有仔细看。日前,他细看这份判决书,看到了这段话,深感震惊。

  他认为,“即便在当庭的抗辩过程中,如果发表这种言辞,法庭都应该制止。你发表的意见应该与案件事实有关,但是最后发表的意见与案件事实无关,完全是对律师的一种攻击。现在对方提出的这样的书面意见都放在判决书里,假借引述,来表达对律师的一种评价,我觉得这不合适。从来没有见过这种判决书。”

  笔者看到,判决书第118页第二段引述蔡达标辩护人意见中,第1至3条意见为案件事实陈述,第4条称:“本案实质系真功夫公司俩股东之间的纷争,因公安机关不当介入而使本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股东纠纷成为刑事案件,故对本案来说,司法机关不应简单地就案论案,而需要拿出解决社会矛盾的智慧,考虑如何破解公司僵局,真正做到定纷止争。”

  10月16日,笔者多次拨打该案审判长闵海蓉的电话,均无人接听。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古今中外的判决书中,他尚未见过类似情况。“申请回避、举手发言、宣读法条等行为既是律师的诉讼策略,更是刑诉法赋予律师的权利。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律师的诉讼策略无可非议。判决是法院代表国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代表公正的裁决,本应中立和慎重,判决引述的意见对律师的辩护策略乃至人格进行非议和贬损,不妥当”。

  徐昕表示,从法理来说,判决书的主体内容应针对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这份判决书虽然是引述被害人一方的意见,但这些意见明显与本案无关,且显示了法官的偏向,“法官本应中立、消极、被动,判决书蕴含的这种情绪和贬损会让法庭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对此,周泽在微博中表示,将会对此案合议庭成员进行投诉并予以遣责。

  徐昕表示,尽管制作判决书属于法官的职权行为,但法官行为是否符合司法职业伦理存在争议,律师可以投诉,在法治国家甚至有可能导致法官辞职,理论上也不排除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以法官和法院作为共同被告,可以在侵权行为结果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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