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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内,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向公司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5-02-04 浏览:
导读:服务期内,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向公司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关于接受培训的职工签订服务期的年限,《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双方当事人所以协议确定。协商时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且约定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按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报酬。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又约定了服务期的,推定服务期为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培训或特殊福利待遇的,对服务期限没有特别约定的,服务期限以不超过5年为限,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实际服务期限应参照《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1994年10月劳动部办公厅发,劳办发[1994]第322号)规定予以折抵;服务期限和折抵方法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处理。但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已经工作年限不予折抵,要求劳动者承担全部责任的,应属无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因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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