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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5-12-18 浏览:
导读:终身监禁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可依法减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

  概念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可依法减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八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特点

  1,只适用于贪污、受贿罪。

  2,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

  3,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罪犯,可依法减为终身监禁。

  4,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主要分类

  终身监禁包括多种类型:

  (1)绝对终身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一些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绝对终生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比如英国的谋杀罪。

  (2)裁量终身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终身监禁是选择刑,具体是否适用由法官决定。大部分终生监禁立法采用此种方式。

  (3)无假释终身监禁。

  要求终身犯必须服刑终身,不能适用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美国和澳大利亚一些地方采用此种规定。

  作用争论

  终身监禁具有较长时间隔离罪犯的功能,可以更好保护社会。但长期监禁给罪犯精神、肉体都带来较大损害。因此在西方国家关于终身监禁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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