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闻爆出这样一件事:温州17岁少年象象(化名)自曝在看守所遭遇多次猥亵和性侵。据象象称,他被性侵了四五次,“第二天都会拉肚子”,脚踝由于长期被按压,造成的淤伤至今未痊愈。
一提到性侵,恐怕多数人会认为仅指男性对女性或是成年人对儿童的性侵犯。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法律对于人们性权利的保护,确实只有两个范围:一是规定强奸罪,也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一个则是规定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
刑法理论中这两个罪名均被划归为“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犯罪”,前者保护妇女实质上的性权利,后者则保护妇女儿童的性羞耻心以及人格尊严。但对于已满14岁的男性,却长期存在立法保护缺失,即便存在同性性侵,乃至女性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男子发生性行为,也只有在因暴力导致轻伤以上伤害时,才受到刑法惩罚。
实际上,性权利为人类的基本人权,并不能因性别差异而不公平对待。实践中男性遭性侵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对于未成年男性的性侵,其危害更加难以忽视。若是法律不对相关暴行给予评判与严惩,一方面将难以对性侵者及倾向潜在者产生震慑,另一方面也可能使受害者因得不到法律救济进而报复社会——在以往的一些司法案例中,性侵实施者正是曾经的受害者。
也正因此,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相关条款,规定了“猥亵他人罪”,猥亵罪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可以说,对少年象象进行猥亵和性侵的行为已经触及相关刑律。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在舆论的广泛关注下,我们有理由相信该起事件能够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无论该起事件最终结果如何,我们都须意识到,目前,男性性权利已经为刑法所保护,但由于性侵犯罪证据难以搜集,更容易因时过境迁产生对犯罪的纵容,因此执法机关有必要对被性侵男性的举报与控告给予高度重视。而更重要的是,全社会应当早日形成尊重男性性权利的共识,莫让法定权利在现实中走样。
当然,也应当认识到,我国现有法律对性权利的平等保护依然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不足。若是女性对14岁以上男性强制性行为,只能构成猥亵他人罪,不构成强奸罪;男子故意与女童发生性行为,则一律构成强奸罪。此外,女性对男童进行“强奸”也只能构成猥亵他人罪,若是男童自愿甚至不构成任何犯罪,这相对于法律对女童的极端保护显然是有着明显差异的。
事实上,不少国家对性权利的保护并没有性别之分。在加拿大不分男女设有性侵犯罪;美国许多州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不单指女性;法国、德国刑法典均规定强奸罪的侵害对象为“他人”。这种立法取向与实践值得重视。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更是确立了男女平等的法治原则。更长远而言,我们期待刑法能够在恰当的时候扩大强奸罪的适用范围,对男性性权利以全面平等保护。
(编辑:红尘客家)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