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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初审 胎儿拟享遗产继承权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6-06-29 浏览:
导读:民法总则草案初审 胎儿拟享遗产继承权

民法总则草案初审 胎儿拟享遗产继承权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近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等,继续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网络安全法草案。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奠基引路之举,民法总则草案审议受到各界高度关注。

  看点一

  胎儿也有民事权利

  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那么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此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对胎儿的利益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专家观点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律文明发展程度怎样,关键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程度如何,是否真正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胎儿无法独立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法律能够对其进行保护,就更能体现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指出,这也是此次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增加这一规定的原因。

  看点二

  6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打酱油,简单而常见的民事行为。那么,多大的孩子去打酱油,其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十周岁。草案将这一下限下调至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专家观点

  王轶认为,随着现代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也不同于以往,现在六周岁小孩儿具备有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应当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这些儿童的利益。

  看点三

  老人有望成为监护对象

  未成年人、植物人、精神病人、老年痴呆患者,当他们需要参与社会活动或者权益需要维护时,谁可以替他们做主?答案是他们的监护人。监护人到底该如何确定?他们应当承担哪些职责?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被监护人?围绕这些问题,草案给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专家观点

  “这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扩大了监护制度所保护的对象范围,这将充分发挥监护制度的功能。”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世刚介绍,现行民法通则仅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了监护制度,欠缺老年人监护制度。而依据这次修改,精神病人以外的其他成年人在出现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监护的对象。不仅如此,成年人如果担心自己将来无法正常参与社会交易或生活,还可以预先选任好监护人,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看点四

  拟对法人作出新分类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组织的形态发生很大变化,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新组织形态大量出现,现行法律已经很难完全纳入。对此,草案将法人进行了新的划分,即“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

  ■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领导小组成员李永军说,总的说来,新的分类更加适应我国国情,有利于涵盖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横向比较其他国家的法律,新的分类方法也能让我国更好地与世界接轨。

  看点五

  拟新增非法人组织

  从某研究小组、某同乡会、某银行的分行或支行、某电视台的栏目组……这些社会组织既非自然人,也没有法人资格,对其应当如何定义?根据草案,它们叫做“非法人组织”。草案以专门一章对“非法人组织”进行规定。

  ■专家观点

  李永军表示,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草案从对其大的方面予以规范,如登记、设立、代表、住所、解散等;同时,因非法人组织种类繁多,草案的规定方式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看点六

  虚拟财产或将受保护

  信息社会中,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确定其权属,以及如何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就包括“数据信息”。

  ■专家观点

  “这个规定是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突出亮点,使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将在世界范围内引领大数据时代民法变革的发展方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高度评价。

  看点七

  见义勇为受伤谁补偿

  因见义勇为却惹上纠纷的事情并不少见。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专家观点

  专家认为,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这是对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突破。“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是道德上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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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herl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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