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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婚检的法经济学分析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6-07-28 浏览:
导读:强制婚检的法经济学分析

  日前有媒体报道,今年3月1日起广州市将恢复强制婚检,且不仅针对户籍人口,还包括常住人口。不过,当日广州市人口计生局就对此辟谣,称相关报道是对3月起实施的计生新政的误读,广州绝不会推行强制婚检。尽管如此,强制婚检仍然引起了很多人的争议

  我们不清楚2012年广州市卫生工作会议的具体内容,无法判断是什么导致了误读,但有一个问题却值得社会各界进行深思,即:“强制婚检”已被国家明令废除近9年,为何至今还屡屡被拿出来说事?

  国务院的《婚姻登记条例》从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足足八年半。这部行政法规明令废止了1994年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包括其中关于强制婚检的内容。然而,在当时引来一片欢呼,被认为充分尊重公民自主权、实现公民权利回归的取消强制婚检,在这几年间却经常遭遇舆论回潮,直到今天还有人呼吁和期盼恢复强制婚检。

  在我看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法规本身的矛盾,以及部分公众思想认识上的错误。而这些错误,部分属于单纯的认识不足,部分则受利益驱动。

  首先是对缺陷儿出生率上升的因果关系认定错误。我们注意到,呼吁恢复强制婚检的最有影响力的理由,是认为近年来部分地方缺陷儿出生率上升,原因就在于取消强制婚检,去掉了婚前筛查父母疾病的环节,只要恢复强制婚检,就能补上这一缺漏,遏止缺陷儿出生率的上升。很明显,这种论证存在着明显的逻辑错误,因果关系是很难确定的,涉嫌把孕检(包括孕前检查)的责任推给婚检。在这种逻辑下最难回答的问题是,加强孕前检查可以解决的问题,为什么要无限前置到婚前呢?

  其次是对国务院行政法规能否废除强制婚检存在认识错误。认为新旧婚姻法的条文都没有规定强制婚检,因而不能认为2001年的婚姻法修改废除了强制婚检制度。同时认为1994年10月制定的《母婴保健法》明文规定了强制婚检,国务院的《婚姻登记条例》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废止强制婚检。其实,从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强制婚检制度是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设定的,《母婴保健法》是随后规定的,是升格了强制婚检的法律地位。但从婚姻法修改的背景可以推论,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放弃了强制婚检制度,按照我国立法法关于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强制婚检已经被废止,只是《母婴保健法》的相关条款没有进行及时修改而已。也正是这个原因,造成一部分人认为取消强制婚检违法。

  最后是一些人对地方政府权力的界限也存在认识错误。按照我国立法体制,任何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也就是说,除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变通执行外,其他地方人大和政府都无权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自己另搞一套。从这个意义上讲,不仅广州市政府,就连广州市人大、广东省政府和广东省人大都无权违反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擅自恢复强制婚检。
(编辑: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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