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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信用卡被盗刷怎么办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6-08-15 浏览:
导读:银行卡信用卡被盗刷怎么办

  信用卡未设密码凭签名消费,消费签名不是持卡人,法院判决银行应承担责任。

  案情:

  万某妻子2011年2月18日发现信用卡被人在澳门盗刷,立即报失;在与银行交涉无果情况下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发卡银行承担责任。

  万某为其太太办理的信用卡副卡虽未离身,却在澳门被盗刷13086.39元(含透支额度5000元),万某与太太将某银行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其存款8086.39元及利息。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并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某银行向万某赔偿8086.39元及利息,透支了金额由银行自行承担。

  万某于2002年在某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2007年为太太申领了一张副卡,信用卡主卡和副卡消费50000元以下无须输入消费密码,仅需核对签名即可。2011年2月18日,万某太太手机突然收到了银行短信,显示其持有的信用卡副卡被跨行消费人民币5000元等信息。万某太太自己没消费,为什么会有短信提示?其立即致电银行客服电话挂失信用卡副卡,万某于次日挂失主卡。后经银行提醒,万太太于2011年5月27日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大塘派出所报案,并将报案回执、港澳通行证复印件等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等待银行处理。经过半年的等待,银行并无处理结果,也无确切答复日期,于是万某夫妇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银行赔偿盗刷款项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银行提供的三张POS机签购单显示,万太太名下的信用卡分别发生了三笔消费,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名栏均签有“王利利”名称字样,不是持卡人万太太的名字。而且,据万某夫妇提供的港澳通行证显示,没有两人2011年2月18日进入澳门境内的记录。

  越秀法院认为:从本案刷卡时间、地点与两原告办理挂失、报案时间、地点等事实综合分析,原告陈太太的信用卡出现在刷卡地点不符合常理,亦非卡主本人操作,故可以推定涉案三笔刷卡消费属于伪卡交易行为。本案中,被告辩称原告万太太可能将信用卡委托他人使用或者保管信用卡不善,将信用卡遗失造成他人使用,则被告应为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该方面的证据,故对于被告的该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向原告万某赔偿8086.39元及利息。
(编辑: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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