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该制度是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了解认罪后果和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在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或辩护人的帮助下,自愿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刑期或者犯罪情节上的从宽认定并载明书面文件;法院在查清被告人确系自愿认罪、认罪从宽协商合法以及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认可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达成的书面文件,据此作出判决。
该制度的施行是法、检两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创新之举。
(编辑: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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